「臺北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意見書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蔡雅瀅
2024/01/19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第1項前段:「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5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一、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可供再生利用資源。二、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三、人口規模、成長及組成、人口密度分布。四、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住宅供需。五、公共設施容受力。六、交通運輸。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前項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研擬發展課題、對策及願景,作為檢討之依據。」、同辦法 6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

 


二、全面檢討「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並將不適合開發的地區,回復為保護區並評估變更為自然公園:

  ()682月及同年12月台北市政府曾公告實施「變更台北市都市計劃保護區計劃(通盤檢討)案」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25處,面積高達465.5公頃,其中除4.9公頃為發展中平地住宅外,其餘均為山坡地住宅。

  ()其後,82322日內政部都委會第359次會議決議:「本案原由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土地之開發時程,應予適當之限制,如果未能依限完成開發者,應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為保護區。」、83629日內政部都委會第375次會議決議:「本案可由臺北市政府依照「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都市計畫山坡地開發審議規範」及「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令規定協助擬定細部計畫與整體開發,並三年內以個案方式擬定細部計畫逐案報部核定。」[1]。逾期未完成開發之地區,應檢討變更恢復為保護區。

  ()86818日溫妮颱風造成林肯大郡倒塌事故,28人死亡,1百多人無家可歸,大眾才意識到山坡地住宅開發的潛在風險。909月納莉風災重創後,臺北市成立「臺北市納莉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針對坡地安全之議題及23處士林、北投陽明山山坡地住宅區開發提出檢討策略:「()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且位於「士林、北投、陽明山山坡地住宅區」外圍之土地,經調查不適宜開發者,由政府主動變更回復保護區()士林、北投陽明山山坡地住宅區」屬於環境敏感地質、地形陡峭、坡地排水之虞地區檢討作為其他適宜之使用。」[2]

()臺北市政府曾將士林、北投區之23處「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分為4類,於9192年間經過4次專案小組會議,就山坡地住宅區之處理方向達成:「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因綜合考量其環境地質、地質災害、山崩潛感及陡坡區等資訊,如區內不適宜開發地區高達三分之二以上,潛在地質災害明顯;適宜開發地區零星分布,無限有道路通達,開發本極高,故不適宜開發利用,專案小組不反對將其回復為保護區之初步共識9319日邀請法律學者專家就有關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回復為保護區是否涉及信賴保護原則及國家賠償等進行意見交流,並於會後訪談無法出席之學者,多數學者專家表示:如將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回復為保護區不涉及信賴保護原則,亦無國家賠償之適用[3]

  ()91123日「臺北市保變住地區專案檢討」專案小組組成立作業暨第一次會議,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若政策上禁止開發,是否開放另一種機制,由土地所有權人自由申請由保變住地區變更回保護區或農業區,以達稅負之減免」;建設局:「1、建設局曾對臺北市山坡地做集水區分區調查,若各集水區內保變住地區均開發,則集水區內之保變住開發範圍可達集水區面積百分之八十,因此基於水土保持之立場,本局不贊成保變住地區過度開發2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下土地,仍因有部分潛在地質因素而為不可開發區,因此僅以坡度百分之三十來區分並不完備。」;陳委員錦賜:「…3、從報告中顯示,部分保變住地區扣除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面積已不大,再扣除環境生態敏感區,所剩面積可能更小,應該就予以回復為保護區[4]

  ()9195日「臺北市陽明山山坡地住宅區專案檢討會議」第二次會議,洪如江委員:「倘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已達一定年限尚未開發完成,或可直接回復保護區[5]

  ()9273日「臺北市陽明山山坡地住宅區專案檢討會議」,洪如江委員:「()個人贊成發展局建議將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回復為保護區()建議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照發展局意見辦理,雖然部分地區可以開發許可方式進行開發,但如透過審議機制,往往造成委員很大壓力,甚至讓不該開發的地區得以開發,所以直接將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回復為保護區之處理方向,為正本清源之道。」;陳委員錦賜:「…(三)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回復為保護區部分,從環境正義、生態正義、安全與生存正義等方面檢視,發展局建議之處理方向應無疑義。(四)第二、三類山坡地住宅區涉及其他市民的權益,應有足夠的理由支撐開發案,方能滿足環境正義。在法令的程序和時程部分,應增加過去的災變資料、潛在災害威脅、地質災害的分析避免過度開發引起反彈,以達到程序上的合理。…」;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民國68年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係基於紓解市區住宅需求,惟時空變遷,市區既已無此需求,故公會相當贊同將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回復為保護區之處理方向」;建設局鍾副局長:「第二、三類山坡地住宅區近三百公頃的開發量極為龐大,衍生之環境衝擊包括水系影響及潛在危險因素不明,故對開發抱持疑慮態度」;會議結論:「依會中討論意見,對於將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回復為保護區部分,並無反對意見[6]

 ()92924日「臺北市陽明山山坡地住宅區專案檢討會議」,李副局長:「()本局提議將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回復為保護區部分,係為避免災害發生,且依現行相關法令,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原即難以整合,勉強開發徒增社會成本」;陳委員宏宇:「()將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回復為保護區部分應無疑慮,這些地區長久以來因為自然環境及相關法規限制不得開發」;洪委員如江:「()有關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部分,建議照發展局研議方案回復為保護區,依會議資料顯示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之不適宜開發地區高達七、八成以上,長久以來也沒有開發行為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森林茂密、林相完整,實在應該保留下來()贊成建設局提出變更為生態自然公園之理念,並可請大企業協助認養。」;建設局鍾副局長:「()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是否可思考變更為自然生態公園,建設局前曾以150億元取得關渡公園,將不適宜開發地區回復為保護區一節,對於本府落實環境管理、保育自然山林政策有正面之效益」;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倘將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回復為保護區,將影響市民權益,贊成市府把地買下來()市府可以發起保護森林運動,集合市民眾人之力籌措價購土地所需經費。」[7]

 ()921118日「臺北市陽明山山坡地住宅區專案檢討會議」,地政處代表:「經過估算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可開發使用部分約僅有四分之一,剩餘地區無論回復為保護區或維持為住宅區均無法開發,故倘以現金進行補償,應僅針對原本可以開發使用的部分即可」;建設局代表:「()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土地區及不適宜開發地區原就無法開發,故將其回復為保護區,無損原來開發權益()第二類山坡地住宅區部分…粗估山坡地如開發百分之三十左右的土地,即會對地表水文造成衝擊,故應限制開發比例」;環保局代表:「基於環境管理立場,贊成專案小組決議與發展局提議將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回復為保護區第二、三類山坡地住宅區以開發許可方式嚴格審查坡地開發建築。」;新工處代表:「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贊成專案小組決議回復為保護區」;養工處代表:「()贊成發展局檢討結果。()山坡地開發建築應嚴格進行,因不當開發往往造成無窮後患。」;交通局代表:「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依照發展局建議回復為保護區。」;研考會代表:「贊成將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回復為保護區」;陳秘書長:「()第一類山坡住宅區回復為保護區後,是否補償仍有爭議與探討空間。()第二類山坡地住宅區如果全部像住六之六這樣的開發模式,將對陽明山地區交通、生態帶來極大衝擊在坡地災害頻傳、環保聲浪不斷的現在,若准許其他地區進行開發,則本府環保立場何在?且開發將造成龐大外部環境負擔」;歐副市長:「陽明山山坡地住宅區自六十八年迄今,歷時二十四年,開發問題確實棘手、不易解決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歷經二十餘載無法開發,開發成本極高,亦有潛在災害,故「不反對」回復為保護區[8]

 ()9378日「臺北市陽明山山坡地住宅區專案檢討」第二次會議,建設局鍾副局長表示:「()依保變住地區整體水文分析調查結果顯示,第二類山坡地住宅區不宜開發,現況猴硐溪已呈現容量不足狀況,由住六之六開發衍生之各項衝擊來看,其他山坡地住宅區時不宜再作開發,建議保護山林以朝向國家賠償方式辦理,不要承擔風險。()游之開發行為將使下游溪溝槽化、水道化,屆時金錢亦難達到水文保全工作。」;歐副市長:「()本案自進行專案檢討以來已歷經數次會議,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部分,專家學者業有共識回復為保護區,其癥結在於處理手段與程序;第二類山坡地住宅區則不傾向大規模的整體開發…現在應加強開發限制,走向小規模小面積之開發方式處理()只允許小單元之開發行為,而開發條件與開發強度等均更為嚴格,減少居住人口,走向限制開發及更有效率之管制方式」;研考會林主任委員:「()同意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回復為保護區,但給予五年開發期限之落日條款。()第二類山坡地住宅區可考量維持現況或變更為保護區允許農舍建築,或考量關渡平原容積移轉之可行性。」;都市發展局許局長:「…(二)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回復為保護區加上落日條款之機制,緩和短期之抗爭壓力,或許為較佳之處理方式。…」;主席結論:「()在台灣歷經七二水災造成坡地土地流失現象頻傳,有關坡地之開發管制應更為嚴格,原六0年代提出之開發觀念與計畫,應確實重新檢討。()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同意回復為保護區,至於具體作法與法律依據等請發展局儘速研議簽報。()第二類山坡地住宅區採「大規劃、小開發」之理念,原則上予以同意。有關開發許可案例國內雖不多見,但應遇見及研議其可能產生之各項問題,就程序與內容進行細緻規劃,未來才不會窒礙難行。()第三類山坡地住宅區部分同意比照第二類山坡地住宅區之方式辦理。」[9]

(十一)946月臺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第一階段)案記載:「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係指林相完整、建物稀少、四周保護區環繞及平均坡地高於30%以上地區高達一半以上之地區包含「住二」、「住十」、「住十九」、「住二十三」、「住二十四」、「住二十六」等六處,此等地區之保育應優先於開發,回復為保護區,可落實本視環境管理政策及加強山坡地安全管理,爰辦理第一階段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10]

(十二) 9498日「臺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第一階段)案」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思考範疇不應僅侷限於第一類的山坡地住宅區,而是全部的保變住範圍」;94113日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本案擬就原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第一類地區)回復為保護區的想法,專案小組委員原則同意。」;95216日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本案依自然條件視之理應變更回復為保護區,惟考量變更後地主權益問題繁瑣,在市府(發展局)未能提出一具體可行的配套措施與方案前,本專案小組建議暫能維持做住宅區不予變更。」;最後決議:「本案因變更後地主權益問題繁瑣,在未有相對應可行的配套措施與方案前,本階段通盤檢討後仍維持做住宅區不予變更。」[11]

 (十三)承前可知:第一類山坡地住宅理應回復為保護區,應無疑義,僅因市府怠於擬定配套措施與方案,遲遲未處理。第二、三類山坡地住宅,同樣會衍生環境衝擊,過去亦曾有主張回復為保護區。建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5條,調查分析保變住地區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人口規模、成長、住宅工區、交通運輸等資訊,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全面檢討「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並將不適合開發的地區,回復為保護區並評估變更為自然公園。

 

 


[1] 911014日內政部營建署營署都自第0910064665號函

[2] 9194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農舍建蔽率提高與陽明山保變住問題」專案報告,第17頁;946月臺北市政府「臺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第一階段)案」,第3頁。

[3] 93517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理情形」書面報告,第48

[4] 91123日「臺北市保變住地區專案檢討」專案小組組成立作業暨第一次會議記錄。

[5] 9195日「臺北市陽明山山坡地住宅區專案檢討會議」第二次會議,第4頁。

[6] 9273日「臺北市陽明山山坡地住宅區專案檢討會議」紀錄

[7] 92924日「臺北市陽明山山坡地住宅區專案檢討會議」會議記錄。

[8] 921118日「臺北市陽明山山坡地住宅區專案檢討會議」紀錄

[9] 9378日「臺北市陽明山山坡地住宅區專案檢討」第二次會議紀錄。

[10] 946月臺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第一階段)案,第4頁。

[11] 95515日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55次會議紀錄第34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蔡雅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