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工傷案: 第2波求償一審判賠23億餘元,二審改判賠16.6億餘元
蠻野編輯部
2022/04/21
 

 

Q1:應賠償人數及金額:  

A1:  

採總額裁判,關懷協會得請求RCA公司及其握股公司Technicolor公司、Thomson公司給付16億6740萬元,得請求GE公司給付16億5440萬元:  

➡A組(已死亡勞工之家屬):126人,2億160萬元(平均160萬/人)  

➡B1組(罹癌或重大傷病):267人,8億5440萬元(平均320萬/人) 

➡B2組(罹患其他疾病):200人,3億元(平均150萬/人)  

➡C組(受雇未滿30日或未罹法院認定疾病):519人,3億1140萬元(即60萬/人)    

Q2:應賠償理由:  

A2:  

RCA公司使用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未對勞工進行防護說明、教導及提供防護措施;以受污染水源作為員工飲用、洗澡等用途,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參用類似地下水汙染之美國樂瓊營法案以暴露30日作為標準,受雇30日上且罹法院認定之疾病,應有因果關係;受雇30日以下及未罹法院認定之疾病,身體自主權及對罹病之恐懼憂慮,健康權 亦受損。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803-1043311-c2c51-051.html  

蠻野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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