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虛有其表的原住民族諮商同意辦法
文: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楊純宜
2023/05/24

2023.05.18本會與原民會溝通會議


2023年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於全國NGOs環境會議提出有關修訂「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參與辦法」建言,並於5月18號下午三點在原住民族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溝通會議。


現場由原民會鍾副主委興華與綜合規劃處處長、專門委員、科長等六位一同與本會創辦人文魯彬、辦公室主任,以及議題負責人共同討論爭點。

過去三年多,本會在部落實際參與「部落會議」所記錄下來之實務經驗,以及與族人探訪後針對「諮商同意辦法」修正之建議,透過全國NGOs環境會議建言,與原民會在修訂「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參與辦法」上,強化落實原基法諮商同意權之立法精神,且更貼切原住民族自治精神。更期待6/5蔡總統接見團體時,宣示加速修改辦法的政策指示。


以下為2023年本會所提出之建言全文: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一項訂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第四項:「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故而於民國105年01月04日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訂「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訂定有關部落踐行諮商同意的主體部落會議(總則)的成立、程序、章程、決議、以及同意事項與公共事項之召集、決議、申請程序、代行召集、諮商程序、會議通知、表決方式、會議記錄應載明事項及其效力等,並規範明定鄉(鎮、市、區)公所之協助義務及負擔。
  
然而中央在制定辦法推動自今,因辦法的陋規,近幾年於各地部落,開發廠商向部落提起諮商同意的過程產生了許多與諮商同意權立法意旨相違背之處,以下為近年以來有被關注到的案件:


亞泥案


爭議已久的亞泥一案,於2021年9月16日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亞泥展限案應踐行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看似部落時隔二十年終於爭取到的權力,最終卻在「諮商辦法運作整體有利於開發廠商過程」,以同意票294票取得同意。然而,玻士岸部落會議其實是由多個部落組成,也因此讓玻士岸部落會議召開諮商同意投票的程序過程容易產生瑕疵,例如:1/4日幹部會議時才討論到舉辦「諮商同意投票」程序應依照部落會議章程規範,應於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由部落主席舉辦公聽會,邀請利害關係人、專家學者陳述意見,並依諮商同意立法意旨,充分讓族人知情,方能舉辦諮商同意投票,但實際上卻是部落主席認為辦法並無召集日期之相關規定,應當為主席之權限,故直接於2/12日召開諮商同意投票期程。不僅如此,亞泥諮商一事,依照諮商辦法第14條有所謂的關係部落(關係部落係同意事項影響其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者而言)而在亞泥諮商過程卻未對土地十分鄰近開發案的秀林村族人為關係部落的認定。


    台泥案


    同樣坐落於花蓮縣秀林鄉的台灣水泥公司,在亞泥一案應踐行諮商同意判決後沒多久,轄下礦區也一併主動的於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不到三個多月的時間),迅速的完成諮商說明會並經過投票取得同意。然而應為部落會議主體運作的諮商同意過程,卻從公文的處理、開會的通知文、簽到人員、幾乎皆係開發廠商為主體在運作,甚至開發廠商為拉抬參與意願,於會後發放參與投票成功的禮物,此舉讓諮商同意權所代表的自由、知情、諮商的過程蒙上一層灰。


    亦同上述,台泥礦場所踐行的諮商同意權,也在主席當大的運作體系下,讓諮商辦法、章程形同虛設,更不用說辦法規定的開會通知應於會議前14日發送給各家戶,許多的通知初期皆僅有LINE群組與口頭為之。(甚至近日2023年2月15日要召開的玉昌礦場諮商同意會議召開,開會公文依舊係開發廠商製作而成,交給主席發送,完全未符合規範及部落會議章程運作。)


    世豐水力電廠案


    (三)舊案重提的世豐水力電廠,依法於卓溪鄉六個關係部落踐行諮商同意流程,於2022年11月12日、11月13日、及12月11日完成投票,最終符合過半部落同意即取得同意權的法源依據,取得同意。但過程卻是,同年9月開發廠商在於山里及太平部落進行諮商溝通(說明會)時,對於部落提出的疑慮及要求知情的細節內容皆未為完成答覆,逕於同年11月與卓溪鄉公所攜手代行召開執行諮商同意的投票過程,違背了自由、事前、知情並取得部落同意的溝通過程。


    與亞泥案不同的地方在於,此案一開始僅為山里及太平兩部落為關係部落,卻於投票時新增了附近影響較小的四個部落,提高了分母,最終導致過半部落同意,此乃諮商辦法中規範關係部落的認定權責瑕疵,關係部落的認定係由在地鄉公所為之,如公所不能認定者,才會回到原民會並依其所訂定的原基法21條爭議事項審議小組設置要點,因個案需要,得邀集適當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原住民族代表及部落代表等協助認定。如公所逕為認定許可,即依法擴充了得投票的部落數量或者認定不許可,則可除外不納入投票部落數量(亞泥案係如此)。


    應速速修訂缺乏諮商同意程序正義的陋規


    由上述三件躍上檯面的部落開發行為爭議可見諮商辦法的陋習,更不用說,原民會為提升「部落會議成員參與投票」從2019年1月獨創「委託代投」信函,讓根本無法可據的「委託制度」解釋為諮商同意辦法中規定的「…..若家戶代表不便出席,可以指派家中年滿20歲的親屬行使投票權…」,甚至家戶代表也能委託部落內非同一家戶的成年原住民代為投票,讓投票過程增加了能夠透過「委託出席證明書」操作的空間,讓諮商同意的過程不再是事前自由且知情同意。

      

    最後乃是,許多部落青年共同的心聲,諮商辦法訂定由家戶代表(亦即戶長)得為參與表決,使得同戶籍家戶內的青年無法擁有投票權利,但諮商同意權從法規到辦法皆未訂立「開發行為在踐行諮商並取得同意後多久要再重新諮商部落一次」,產生了一次諮商永久諮商的窘境,而未擁有投票權的下一代、甚至未出生的下一代都得為過去的軌跡買單,而經過原民會核定的部落全台共計達736個部落,到底還有多少在諮商辦法陋規底下受影響的部落,可能多到數不清,由此諮商辦法應當立即修訂。

    文: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楊純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