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31 聯合聲明稿|協和電廠淪廢棄物垃圾場?驚悚照片揭發廢棄物堆置及集塵灰污染!
蠻野編輯部
2026/03/31

基隆市政府已於 2026 年 3 月 19 日核定協和電廠「土壤污染應變必要措施計畫」;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及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再度接獲台電吹哨者資料,踢爆該廠長期疏於管理,4 部鍋爐機組正下方大量堆放未申報之廢棄物,且 3、4 號機組靜電集塵器灰斗正下方集塵灰直接落地且有積水,顯已溶出重金屬滲入土地。


基隆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前於 2026 年 3 月 23 日進入協和電廠稽查,遭電廠內部人員故意帶著亂繞,避開許多嚴重污染區域,僅就稽查到的「加濕減容作業區暫存集塵灰及其混合物及貯存盛裝未採用適當貯存容器」、同時也「無防止集塵灰洩漏設施」,「污染物散落於暫存區周遭地面造成污染」部分,認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6 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6 條!


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暨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接獲檢舉資料,發表聯合聲明如下:


一、立即補充稽查協和電廠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情形:


王醒之指出,據台電內部吹哨者爆料,2026 年 3 月 23 日基隆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進廠稽查時,電廠內部人員故意帶著亂繞,避開許多嚴重污染區域(見附加檔照片),意圖避重就輕,基隆市政府環保局應即刻補充稽查協和電廠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情形,並開罰究責。王醒之吹哨者提供之照片令人怵目驚心,顯見台電並未真心解決土壤汙染問題,僅藉由草率版的土壤整治推動協和四接的開發進度,可以說是「草率後再打折」!為此,王醒之強調不排除提告究責。


二、完整調查包含 3、4 號機附近之協和電廠全廠土壤污染情形:


王醒之進一步說明,過去協和電廠就土壤污染之調查,偏重在已除役的 1、2 號機周圍,但運轉中之 3、4 號機同樣有堆放大量未申報廢棄物,不但集塵灰直接落地且同樣有積水之情形,恐早已溶出重金屬長期滲入土地,亦應進行土壤污染調查,方能完整瞭解廠內污染情,應完整調查包含 3、4 號機附近之協和電廠全廠土壤污染情形,並公布調查結果。


三、撤銷日前核定之「土壤污染應變必要措施計畫」:


蔡雅瀅律師指出,基隆市政府前於 2026 年 3 月 19 日核定「協和電廠土壤污染應變必要措施計畫」,然廠內大量未申報廢棄物堆置及集塵灰直接落地且有積水之情形,係於該計畫核定後,始遭檢舉,並於同年月 23 日進廠稽查,確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6 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6 條等規定。上述情事顯見日前基隆市政府核定之應變必要措施計畫顯未考量相關問題,同時反映出台電草率執行計畫,應撤銷該急就章之計畫,重新檢討全廠土壤污染調查及整治計畫。


四、落實土壤污染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


蔡雅瀅律師強調,桃園市政府就 RCA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案,曾設置「監督小組」,納入民間團體及居民共同監督污染整治狀況;並於該府環保局網站設置「監督小組資訊公開平台」,公布相關資料及會議紀錄。盼基隆市政府比照桃園市政府,就協和電廠土壤污染整治案,設置「監督小組」納入民間共同監督,並於網站公開相關資料及會議紀錄。



參考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 36 條:「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前項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同法第 52 條:「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規定或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同法第 53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一、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或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二、貯存、清除或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三、輸入、輸出、過境、轉口廢棄物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6 條第 1 項:「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三、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應分別貯存。四、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蠻野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