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生] 新莊機廠噪音防治措施 變更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發言單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2021/07/23
臺北都會區⼤眾捷運系統後續發展路網
新莊線、蘆洲⽀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第 2 次變更內容對照表 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發言單
(新莊機廠噪⾳防制措施變更)
 
台灣蠻野⼼⾜⽣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開發單位及所屬開發計畫應在釐清:
 
本件由臺北市政府捷運⼯程局 以「新莊機廠噪⾳防制措施變更」的名義送審︔但開發基地位於衛⽣福利部「樂⽣整體園區發展計畫」規劃笹川紀念館、中山堂、院長室、患者家屬招待所、平和舍、⽵雅舍、貞德舍、喜⼀舍等8棟拆建重建建物之建築基地。
 
本件⼯程由「懸臂頂罩式隔⾳牆」,變更為「明挖覆蓋隧道」︔究係單純的「新莊機廠的噪⾳防制措施」,抑或「樂⽣整體園區發展計畫中的建築基地⼯程」︖應先釐清。尤其後者⽬前正在環評訴訟中,去年法院也裁准假處分,不應假借噪⾳防治措施之名,進⾏尚未經環評的「樂⽣整體園區發展計畫」的部分⼯程。
 
 
(本件變更內容對照表p6)
 
(樂⽣園區整體發展計畫)
 
⼆、對「緩坡⼤平台⽅案」的影響應說明:
 
民間長期訴求以「緩坡⼤平台⽅案」重建樂⽣入⼜意象,105年12⽉22⽇國家發展委員會召集的協調會曾達成:
 
「1.捷運機廠軌道最多以減5軌為上限,可努⼒再減⼀⼆軌。...3.入⼜坡道型式以更為平緩(⼩於坡度1:7.2)、且為院民可接受之設計為原則。」的初步共識。其後民間發起「緩坡⼤平台案」i-Voting,不僅在連署期間獲5,479位民眾⽀持,⽂化部亦回應:「有關樂⽣⼤平台案,因其入⼜意象不僅僅是⽂化景觀,同時具有當時漢⽣病⼈與⼀般正常⼈分開⾏⾛的被隔離意涵,容有歷史意義︔此⽅案應比⼩平台更接近原有之真實感,以及最⼤保存原則,⽂化部原則⽀持」,並提供「受戰爭破壞或⾃然災害毀損」之世界遺產修復後仍保有世遺身分,或重建後被登錄為世遺之案例1。開發單位就本件⼯程對「緩坡⼤平台⽅案」之影響,應加以說明。
 
樂⽣療養院已被⽂化部列為世界遺產潛⼒點2。且聯合國教科⽂組織曾將許多漢⽣病相關的遺址列入世界遺產,如:勃艮第的默索爾勒索漢⽣病院(Leproserie de Meursault),澳⼤利亞⼤堡礁的芬托姆島(Fantome Island),南非的羅本島(Robben Island),威尼斯的聖拉扎羅德利阿梅尼島(Island of San Lazzaro degli Armeni),澳⾨的聖拉撒路區(Sint Lazarusdistrict)等3。許多國際⽂化資產的學者專家,如:ICOMOS前副主席西村幸夫、聯合國教科⽂組織亞太⽂化遺產保護獎評審委員會委員Dr. Johannes Widodo等,均⾼度肯認樂⽣療養院的保存價值,並建議可透過與其他國家的漢⽣病療養院「跨國串連」共同爭取成為世界遺產。國際參與備受打壓的我國,樂⽣療養院可能是最有機會成為世界遺產的地點,政府應審慎對待,盡⼒回復破壞前的樣貌。
 
 
三、本件⼯程對於笹川紀念館等8棟建物原址重建之影響,應完整說明:
 
本件⼯程位於「樂⽣園區整體發展計畫」8棟建物預計重建基地處,⽽該計畫中預定重建的位置與原建物拆除前的位置並不相同。樂⽣院身為世界遺產潛⼒點,相關重建⼯作,應盡⼒符合世界遺產審查標準中的「完整性」與「真實性」,意即重建應盡量蓋在拆除前原本的位置,⽽非任意安置。
 
我國政府關於落實國際⼈權公約第⼆次報告之審查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與建議第51點亦指出:「由於捷運機廠施⼯,對樂⽣療養院病患的⼼理與身體健康帶來負⾯影響,因此審查委員會仍舊關切樂⽣療養院病患的住房與⽣活條件狀況。審查委員會建議應回復原有景觀或療養院,且捷運機廠施⼯不得侵害病患的健康權。」
 
開發單位應從結構安全、地貌變化等⾯向,完整說明本件⼯程對於笹川紀念館等8棟建物「原址重建」之影響。
 
 
四、本件⼯程對地質安全之影響應完整說明,並應長期公開揭露相關監測資訊:
 
新莊機廠因選址不當,⼤規模開挖山坡地,以⼯程極端⼿段解決逆衝斷層等地質先天不良問題,曾造成院區部分建物及地坪裂損,經監察院糾正。本件⼯程緊鄰邊坡且涉及院民居住安全與⽂化資產是否會因地層滑動⽽受損,開發單位就本件⼯程對地質安全之影響應完整說明,並應長期公開揭露相關監測資訊。
 
五、院民的程序參與權應保障:
 
居住在樂⽣療養院的院民最易受院區內⼯程的影響,⽽線上會議對年長且因疾病影響精細動作能⼒的院民⽽⾔,非常不友善。希望未來與樂⽣療養院相關之會議,盡量採實體會議(如:延後到疫情結束後再召開),以保障院民的程序參與權。
 
六、開發單位未經環評違法動⼯部分應依法裁罰,並應避免再犯:
 
開發單位於本次會議中坦承,⽬前送審的變更內容早已施作完畢,並稱先前疏忽未申請環評變更,若該罰錢就罰錢云云。
 
開發單位未經環評變更程序,即先⾏施作與原環評內容不符之開發⾏為,顯已違反環評法第17條「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應依同法第23條裁罰。
 
開發單位身為政府機關,竟選擇先違法,後補程序︔環評主管機關早已知悉開發單位違法,過去未命停⼯,長期坐視開發單位違法。⼆者所為均⼗分可議,希望能避免再犯。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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